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来源:乐鱼APP    发布时间:2025-04-17 19:16:36

  2024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围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突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等,查办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有效震慑不法经营者,督促经营者守法自律、诚信经营,助力打造安全放心的品质消费环境。现公布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水果生鲜产品易损耗、运输环节多,不法商家常利用“时差”和“非接触交易”特性,在商品重量上“耍手段”,要么明目张胆地缺斤少两,要么掩人耳目将填充物的重量纳入“净含量”之中。此外,部分商家为快速增加网店信誉度,试图通过虚构销量、好评等刷单行为快速获得流量和销量,进一步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将逐步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管,推动生鲜电商从“野蛮生长”走向“诚信兴商”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4年10月21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上海某汽车服务企业涉嫌销售侵犯“美孚”商标注册专用权机油产品。经核实,当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从上门推销员处购进“美孚”机油产品35瓶,其中当事人自用5瓶,8瓶已用于消费者的汽车保养,其他商品放置于货架上待售。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有24瓶不符合埃克森美孚产品正品特征,是侵权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2755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查处揭示了汽修行业因经营者数量多、产品复杂导致的商品溯源缺失、商标鉴别意识薄弱等隐蔽性行业乱象,对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存在潜在危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案件查办对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重拳出击,在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强化经营者合规经营意识,形成警示效应推动行业良性发展,提升群众消费维权意识和辖区消费满意度,实现行业治理与民生保障双重效益。

  2024年3月19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海市松江区某文具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3月10日起在其经营场所内以1元/次的“抽奖”单价对外销售一款“精灵Q传洞洞乐”抽奖游戏产品,未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奖规则、商品分布、提供数量、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且产品外包装上也无上述关键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以随机抽取方式销售产品时未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规则、商品分布、提供数量、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针对“盲盒”消费乱象出台专项法规,本案涉事商家位于校园周边,面向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学生销售未公示抽取规则、概率等核心信息的盲盒类抽奖产品,易诱发非理性消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校园周边“盲盒”经营秩序,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有效净化校园周边消费环境并回应社会对盲盒营销的治理关切。

  2024年4月16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上海某贸易公司经营场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查见疑似改装待售的电瓶车共计47辆,执法人员对上述电瓶车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上述电瓶车所有型号各1辆进行抽样检测,结果显示均不符合有关标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40辆电瓶车和违法来得到的2838元、罚款人民币89941.5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电瓶车非法拼改装及电池自燃事故频发,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瓶车的行为不仅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此类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通过风险排查、专项整治和从严查处违法产销行为,筑牢产品质量安全防线,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消费市场秩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